当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磁选机、下料口未按照环评“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车辆冲洗设备及物料棚,擅自投入生产。厂区大量原料、产品露天堆放,生产厂房密闭不严,传送带密闭密闭不严、部分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针对企业存在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
针对该企业上述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合计处以41.96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建设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能否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导致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环保设施的建设,最终受到了严厉的经济处罚。